2006年3月13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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劳动报酬一分都不能少
“打工妹厂长”打官司维权
本报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施国峰 张如

  本报讯 厂家相中了打工妹的一手好技术,高薪聘请她为生产厂长,可她厂长才当了一月,就被解聘了,工资只拿到1000元。在湖州织里打工多年的湖南人于小英日前在法院为自己讨了个说法。
  去年7月20日,有一手好技术的于小英被湖州一家服饰有限公司看中,高薪聘她为生产厂长。双方签订的临时劳动合同约定了聘用期为18个月、试用期2个月、试用期月工资5000元等内容。
  于小英说,当上了生产厂长她干劲很足,每天加班3小时至5.5小时,但是尽管如此,老板仍不满意。一个月后,她就被解聘了。更让她伤心的是,老板只发给她1000元工资。
  对此,于小英提出了异议。但公司老板称,她的工作能力、工作素质和所任厂长的职责不相称,工作任务下达不合理,在质量上没有明确的要求,造成产品质量不过关,给企业造成了较大的损失;双方在工资计算方法上存在差异,试用期的月工资应为2500元。
  于小英为此申请劳动仲裁。去年10月12日,劳动部门仲裁裁决由该服饰公司一次性支付于小英工资、加班工资5679.4元,车旅费、住宿费、误工费等1896元。
  对仲裁裁决结果,于小英仍然不服,她认为光是基本工资就应该有5474元,还有休息日加班工资、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,提成奖以及补偿金、赔偿金等。于是她又向吴兴区法院起诉。
  法院经审理查明,于小英实际工作日为29天,其中休息日加班有6天,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为3小时。法院认为,于小英不能胜任生产厂长工作,解除劳动关系后,用人单位理应及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,于小英诉请中的有关工资、加班工资、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、提成奖、交通费、住宿费、仲裁费等应当支持。
  为此,法院一审判决双方解除劳动关系,被告服饰公司支付于小英工资5428元、加班工资2832元,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3850元,提成奖400元,还有交通费、住宿费1475元。